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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2017/8/31 10:42:13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某月,王某于深夜酒后驾车至某立交桥底,与一旁行驶的周某所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周某受伤。事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后双方于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产生的一切费用合计12万元,双方今后互不在追究。事故发生后5个月,周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右下肢损失功能超25%,构成9级伤残。随后周某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王某承担伤残赔偿金,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28万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典型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现代社会一向遵循以和为贵,当发生侵权行为后,双方往往会选择“私了”,从而避免通过诉讼这一繁琐的程序。然而往往有不少数的被侵权人于签订赔偿协议后,认为赔偿金额过少或其他原因,对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笔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本案中,原被告于诉前曾经签订了赔偿和解协议,双方已从侵权关系转为合同关系,且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只有在协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或对于协议存在未约定部分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法院才会受理。原告在没有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的情况下,就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在向原告析明,要求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原告拒不改变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二,该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而撤销该协议,必须具备《合同法》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5种法定撤销情形。而该协议签订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可从以下因素考虑:

1、看协议约定具体内容,是否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作出约定。如果协议仅就当前可确定的损害进行赔偿,将来发生伤情变化或确诊,出现新的赔偿项目,该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今后的赔偿问题。从本案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对今后的医疗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该说,协议对原告今后的伤情及治疗有所考虑。另外,从主观方面看,周某对伤情及变化是否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判断和预见。且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某是否有新的病情恶化出现。尤其是协议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这种约定方式表明愿意接受今后确诊或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协议无效、可变更、撤销之情形,双方均不得反悔。

2、对于该协议约定赔偿数额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对“重大误解”司法认定的关键是“重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要事项”,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二是“较大损失”。重要事项上述已作讨论,这里重点考虑“较大损失”的判断。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较大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于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对人身、财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的认识、判断和预见能力中考虑,如果赔偿协商时,受害方对人身、财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存在误解从而导致获得的赔偿相较于不存在误解情形明显偏低的,受害方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一般以两相比较差别100%左右为宜,远超过100%的自不待言。因此笔者认为,王某与周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数额为12万元,而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作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周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相差已超100%,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赔偿协议,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3、另外,由于赔偿协议中没有对伤残赔偿金这一项目进行约定,而只是仅仅一句“一切费用”笼统带过,笔者认为,原告周某可以赔偿协议中存在未约定部分,对伤残赔偿金这一项目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三、总结

    现阶段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前主要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违约责任原则履行协议内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审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调解协议书认定合法有效,那么赔偿义务人一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来履行。第二种情形,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调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调解协议内容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宣告协议无效;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当事人以调解协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调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的费用(例如后续治疗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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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31 10:42:13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某月,王某于深夜酒后驾车至某立交桥底,与一旁行驶的周某所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周某受伤。事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后双方于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产生的一切费用合计12万元,双方今后互不在追究。事故发生后5个月,周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右下肢损失功能超25%,构成9级伤残。随后周某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王某承担伤残赔偿金,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28万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典型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现代社会一向遵循以和为贵,当发生侵权行为后,双方往往会选择“私了”,从而避免通过诉讼这一繁琐的程序。然而往往有不少数的被侵权人于签订赔偿协议后,认为赔偿金额过少或其他原因,对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笔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本案中,原被告于诉前曾经签订了赔偿和解协议,双方已从侵权关系转为合同关系,且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只有在协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或对于协议存在未约定部分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法院才会受理。原告在没有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的情况下,就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在向原告析明,要求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原告拒不改变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二,该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而撤销该协议,必须具备《合同法》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5种法定撤销情形。而该协议签订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可从以下因素考虑:

1、看协议约定具体内容,是否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作出约定。如果协议仅就当前可确定的损害进行赔偿,将来发生伤情变化或确诊,出现新的赔偿项目,该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今后的赔偿问题。从本案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对今后的医疗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该说,协议对原告今后的伤情及治疗有所考虑。另外,从主观方面看,周某对伤情及变化是否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判断和预见。且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某是否有新的病情恶化出现。尤其是协议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这种约定方式表明愿意接受今后确诊或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协议无效、可变更、撤销之情形,双方均不得反悔。

2、对于该协议约定赔偿数额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对“重大误解”司法认定的关键是“重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要事项”,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二是“较大损失”。重要事项上述已作讨论,这里重点考虑“较大损失”的判断。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较大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于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对人身、财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的认识、判断和预见能力中考虑,如果赔偿协商时,受害方对人身、财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存在误解从而导致获得的赔偿相较于不存在误解情形明显偏低的,受害方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一般以两相比较差别100%左右为宜,远超过100%的自不待言。因此笔者认为,王某与周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数额为12万元,而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作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周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相差已超100%,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赔偿协议,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3、另外,由于赔偿协议中没有对伤残赔偿金这一项目进行约定,而只是仅仅一句“一切费用”笼统带过,笔者认为,原告周某可以赔偿协议中存在未约定部分,对伤残赔偿金这一项目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三、总结

    现阶段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前主要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违约责任原则履行协议内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审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调解协议书认定合法有效,那么赔偿义务人一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来履行。第二种情形,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调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调解协议内容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宣告协议无效;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当事人以调解协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调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的费用(例如后续治疗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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