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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件 看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特点及辩护要点
2022/4/15 16:12:29

作者:杨伟律师



在2022年4月初,安徽省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引发社会热议,根据官方给出的两次情况通报可知,案件的大致情况为:2022年3月31日23时许,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发生因琐事引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案件发生过程中,仅有王某磊、徐某邦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他同学均未参与打斗,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尸体检验,王某磊系左胸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律失常死亡。

这无疑是一场校园悲剧,必将给两个家庭带来无法磨灭的伤痛,此处暂不探究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亦不对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几处疑点发表评论,仅依据官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似案件分析此类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特点及作为辩护人需要注意的辩护要点。

所谓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主要是指发生在非陌生人之间(如同学、同事、亲属、邻居或其他熟识人员之间)的,在无任何重大前因的情况下,因日常生活琐事突发无预谋无准备的争执或打斗,从而造成参与人员死亡的此类案件。部分学者及法律从业人员亦将此类案件称之为“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但笔者认为暴力行为已经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再将之称为“轻微暴力”或将存在内在的逻辑混乱。

由于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较为模糊,难以甄别,且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在实务审判中经常引发定性分歧与量刑差异,另外由于此类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众主观期待的结果一般亦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特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法律层面的简要分析,一方面抛砖引玉与大家一同讨论此类案件的特点与辩护要点,另一方面亦是希望大众能以平常心对待安徽省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的将来的审判结果。

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通常都具有以下几处重要的共通特点,一是涉案的暴力行为本身危害性不大,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对受害方直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极少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二是致死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如因暴力行为诱发严重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如普通击打诱发心脏病),或是暴力行为偶合外在因素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推搡中导致受害人触碰尖锐物),抑或是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机能临时异常从而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上述案件中尸检结果显示的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律失常死亡);三是死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并非加害方积极追求的结果,加害人主观上对其暴力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缺乏应有的认知。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加害方在实施加害行为过程中临时产生杀意,对加害方主观意图的判断还需结合打击部位、打击力度以及打击频次等因素综合判断。

鉴于此类案件具有上述特点,与一般暴力致死案件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将其称之为“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作为辩护人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案件事实及证据为依据,结合此类案件的共有特点,并将其融入犯罪构成四要素之中,强调该类案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将犯罪性质与量刑依据综合考虑,力争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分析数百份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后发现,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主要判决结果有三种,分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三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各自占有的比例分别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占比约为83.9%,过失致人死亡罪占比约为15.6%,意外事件占比约为0.5%(未统计防卫过当及正当防卫的案例)。

获得三种不同判决的主要区分点就是每个案件中不同的暴力程度,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将此类案件中的暴力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非暴力行为,一般暴力行为和严重暴力行为,三种不同的暴力程度对应判决的三种结果,若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的行为可以界定为非暴力行为则大概率会被视为意外事件(例如突然转身造成他人死亡、猛力挣脱或甩手导致他人摔倒死亡),因为一旦界定为非暴力行为,则使得犯罪四要件中的主观要件缺失,由此难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若将加害者的行为界定为一般暴力行为(非致命性攻击行为,如攻击四肢),则较大概率会被判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加害者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暴力行为(例如重大危害身体健康的攻击行为,猛击要害部位),则被判决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如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持械追赶他人致其跳水逃避,最终溺水死亡的,则应当认定持械追赶行为系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严重暴力行为,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虽然希望为委托人争取较轻的刑罚,多数律师会选择将此类案件罪名限制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之间,并以此争取获得较轻的量刑,但是亦应当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和证据分析暴力程度,并以此拟定辩护策略。

如何准确区分暴力程度在此类案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般可以通过攻击部位、攻击方式、攻击频次、攻击力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以上因素中,攻击部位的判断最为重要,因为攻击部位可以通过尸检等科学手段客观证实,而在只有两方当事人的案件中,特别是受害方仅死者一人时,攻击频次、攻击力量、攻击方式由于加害方死亡无法获得双方的陈述,仅凭加害方单方的供述很难令人信服,即便配合法医科学的鉴定手段仍然无法全面客观真实的还原案发时的情况,因此攻击部位通常可以作为判断暴力程度的首要因素。如果攻击部位为人体要害部位(头部、脖子、心脏等),且攻击方式通常认为具有高度致害危险的,如手掐脖子、拳击头部等,则一般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严重暴力行为,攻击部位为非要害部位,且攻击方式不具有高度致害危险的,如拍打臀部、掌推胸部等,则认为仅构成一般暴力行为。

攻击方式的判断是仅次于攻击部位的第二个重要判断因素,主要也是由于部分攻击方式也是可以通过客观的尸检得到证实的,如手掐脖子会在脖子上留下痕迹,攻击方式大体可以分为持械攻击和徒手攻击,持械攻击一般可以认为构成了严重暴力行为,但是也需要区分具体所持的器械,如随手获得的伤害性不高的书本、皮包、手机等则不宜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徒手攻击的方式中则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攻击方式就可以判断其暴力程度,如掌掴面部和拳击面部,由于攻击方式的不同,其暴力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但是部分情况下也是需要结合攻击部位进行判断,掐脖子和掐手臂,虽然同样是掐的攻击方式,但显然一般前者可以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后者则难以认定。

部分情况下,攻击频次、攻击力量虽然也可以通过尸检等科学手段大致推断,但是由于人体的复杂性以及影响判断攻击频次和攻击力量的因素较多,相较于其他因素其可靠性相对较低。攻击频次主要通过攻击时间和攻击次数得以反映,若攻击频次高,则多被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若攻击频次低,则被认定为一般暴力行为。攻击力量主要通过被直接攻击部位的伤势情况得以反映,若攻击力量较大,则更多被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若攻击力量较小,则更多被认定为一般暴力行为。

由上可知,处理此类案件对细节的把握比较重要,作为辩护人需要反复研究案卷材料,尽量分析复盘案发时的情形,只有掌握足够的案件细节,才可以准确的判断案发时加害方的主观与客观状态,将细节中体现出的要素融入到法律分析之中,才能根据最基本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出具体的案件性质(罪名)。除上述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双方身体素质进行对比,在上述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中引起较大争议的即为同龄的两人,徐某邦如何一拳将王某磊击倒并致其死亡,根据官方披露的消息,徐某邦比王某磊高五厘米,重七公斤,另根据知名法医“法医秦明”的分析“王某磊是逝于心脏震荡死。心脏震荡死,是指由“能量较低”的“钝力”,作用于“心前区”后导致的以心电生理紊乱为主的一种钝力性心损伤。受伤者顷刻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严重室颤或顷刻发生心室纤颤而死亡。这种死亡发生高峰为青少年,有70%小于16岁,且几乎都是男性,多数于体育运动中发生,少数于打斗或交通事故中发生。”可见在本案中双方身体素质差距并不大,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攻击部位、攻击力量及攻击方式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双方身体素质差异极大的情况下,才可以以此判断暴力程度,如年轻的拳击运动员拳打幼童或老者,只要幼童或老者确因殴打行为而死亡,则一般会认定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而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处理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时,应当尽量将其与其他暴力致死案件进行区分,需要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暴力的具体程度、加害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然后结合证据及案件事实拟定辩护策略,慎重定性,力争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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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件 看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特点及辩护要点
2022/4/15 16:12:29

作者:杨伟律师



在2022年4月初,安徽省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引发社会热议,根据官方给出的两次情况通报可知,案件的大致情况为:2022年3月31日23时许,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发生因琐事引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案件发生过程中,仅有王某磊、徐某邦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他同学均未参与打斗,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尸体检验,王某磊系左胸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律失常死亡。

这无疑是一场校园悲剧,必将给两个家庭带来无法磨灭的伤痛,此处暂不探究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亦不对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几处疑点发表评论,仅依据官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似案件分析此类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特点及作为辩护人需要注意的辩护要点。

所谓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主要是指发生在非陌生人之间(如同学、同事、亲属、邻居或其他熟识人员之间)的,在无任何重大前因的情况下,因日常生活琐事突发无预谋无准备的争执或打斗,从而造成参与人员死亡的此类案件。部分学者及法律从业人员亦将此类案件称之为“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但笔者认为暴力行为已经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再将之称为“轻微暴力”或将存在内在的逻辑混乱。

由于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较为模糊,难以甄别,且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在实务审判中经常引发定性分歧与量刑差异,另外由于此类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众主观期待的结果一般亦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特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法律层面的简要分析,一方面抛砖引玉与大家一同讨论此类案件的特点与辩护要点,另一方面亦是希望大众能以平常心对待安徽省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的将来的审判结果。

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通常都具有以下几处重要的共通特点,一是涉案的暴力行为本身危害性不大,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对受害方直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极少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二是致死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如因暴力行为诱发严重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如普通击打诱发心脏病),或是暴力行为偶合外在因素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推搡中导致受害人触碰尖锐物),抑或是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机能临时异常从而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上述案件中尸检结果显示的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律失常死亡);三是死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并非加害方积极追求的结果,加害人主观上对其暴力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缺乏应有的认知。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加害方在实施加害行为过程中临时产生杀意,对加害方主观意图的判断还需结合打击部位、打击力度以及打击频次等因素综合判断。

鉴于此类案件具有上述特点,与一般暴力致死案件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将其称之为“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作为辩护人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案件事实及证据为依据,结合此类案件的共有特点,并将其融入犯罪构成四要素之中,强调该类案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将犯罪性质与量刑依据综合考虑,力争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分析数百份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后发现,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主要判决结果有三种,分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三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各自占有的比例分别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占比约为83.9%,过失致人死亡罪占比约为15.6%,意外事件占比约为0.5%(未统计防卫过当及正当防卫的案例)。

获得三种不同判决的主要区分点就是每个案件中不同的暴力程度,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将此类案件中的暴力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非暴力行为,一般暴力行为和严重暴力行为,三种不同的暴力程度对应判决的三种结果,若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的行为可以界定为非暴力行为则大概率会被视为意外事件(例如突然转身造成他人死亡、猛力挣脱或甩手导致他人摔倒死亡),因为一旦界定为非暴力行为,则使得犯罪四要件中的主观要件缺失,由此难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若将加害者的行为界定为一般暴力行为(非致命性攻击行为,如攻击四肢),则较大概率会被判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加害者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暴力行为(例如重大危害身体健康的攻击行为,猛击要害部位),则被判决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如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持械追赶他人致其跳水逃避,最终溺水死亡的,则应当认定持械追赶行为系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严重暴力行为,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虽然希望为委托人争取较轻的刑罚,多数律师会选择将此类案件罪名限制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之间,并以此争取获得较轻的量刑,但是亦应当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和证据分析暴力程度,并以此拟定辩护策略。

如何准确区分暴力程度在此类案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般可以通过攻击部位、攻击方式、攻击频次、攻击力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以上因素中,攻击部位的判断最为重要,因为攻击部位可以通过尸检等科学手段客观证实,而在只有两方当事人的案件中,特别是受害方仅死者一人时,攻击频次、攻击力量、攻击方式由于加害方死亡无法获得双方的陈述,仅凭加害方单方的供述很难令人信服,即便配合法医科学的鉴定手段仍然无法全面客观真实的还原案发时的情况,因此攻击部位通常可以作为判断暴力程度的首要因素。如果攻击部位为人体要害部位(头部、脖子、心脏等),且攻击方式通常认为具有高度致害危险的,如手掐脖子、拳击头部等,则一般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严重暴力行为,攻击部位为非要害部位,且攻击方式不具有高度致害危险的,如拍打臀部、掌推胸部等,则认为仅构成一般暴力行为。

攻击方式的判断是仅次于攻击部位的第二个重要判断因素,主要也是由于部分攻击方式也是可以通过客观的尸检得到证实的,如手掐脖子会在脖子上留下痕迹,攻击方式大体可以分为持械攻击和徒手攻击,持械攻击一般可以认为构成了严重暴力行为,但是也需要区分具体所持的器械,如随手获得的伤害性不高的书本、皮包、手机等则不宜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徒手攻击的方式中则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攻击方式就可以判断其暴力程度,如掌掴面部和拳击面部,由于攻击方式的不同,其暴力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但是部分情况下也是需要结合攻击部位进行判断,掐脖子和掐手臂,虽然同样是掐的攻击方式,但显然一般前者可以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后者则难以认定。

部分情况下,攻击频次、攻击力量虽然也可以通过尸检等科学手段大致推断,但是由于人体的复杂性以及影响判断攻击频次和攻击力量的因素较多,相较于其他因素其可靠性相对较低。攻击频次主要通过攻击时间和攻击次数得以反映,若攻击频次高,则多被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若攻击频次低,则被认定为一般暴力行为。攻击力量主要通过被直接攻击部位的伤势情况得以反映,若攻击力量较大,则更多被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若攻击力量较小,则更多被认定为一般暴力行为。

由上可知,处理此类案件对细节的把握比较重要,作为辩护人需要反复研究案卷材料,尽量分析复盘案发时的情形,只有掌握足够的案件细节,才可以准确的判断案发时加害方的主观与客观状态,将细节中体现出的要素融入到法律分析之中,才能根据最基本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出具体的案件性质(罪名)。除上述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双方身体素质进行对比,在上述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中引起较大争议的即为同龄的两人,徐某邦如何一拳将王某磊击倒并致其死亡,根据官方披露的消息,徐某邦比王某磊高五厘米,重七公斤,另根据知名法医“法医秦明”的分析“王某磊是逝于心脏震荡死。心脏震荡死,是指由“能量较低”的“钝力”,作用于“心前区”后导致的以心电生理紊乱为主的一种钝力性心损伤。受伤者顷刻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严重室颤或顷刻发生心室纤颤而死亡。这种死亡发生高峰为青少年,有70%小于16岁,且几乎都是男性,多数于体育运动中发生,少数于打斗或交通事故中发生。”可见在本案中双方身体素质差距并不大,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攻击部位、攻击力量及攻击方式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双方身体素质差异极大的情况下,才可以以此判断暴力程度,如年轻的拳击运动员拳打幼童或老者,只要幼童或老者确因殴打行为而死亡,则一般会认定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而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处理特殊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时,应当尽量将其与其他暴力致死案件进行区分,需要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暴力的具体程度、加害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然后结合证据及案件事实拟定辩护策略,慎重定性,力争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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